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7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龙岩市出台《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条措施》。
主要内容:
第一条: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要严格履行属地责任,强化主体责任, 全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第二条: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2023年12月31日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毕业年度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到龙岩市中小微企业(执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023年12月31日前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在同一单位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3个月的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已享受新增就业岗位补贴的毕业生,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差发放。
第三条:扩大政策性岗位规模。在市级“三支一扶”岗位中安排20%的专项岗位,面向龙岩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招募。持续提升支企服务专员制度,实施城乡社区就业计划,原则上2023年所有新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全部面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其中定向招聘高校毕业生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数量超过上一年度。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上述招聘工作应于8月底前完成。实施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确保今年募集的就业见习岗位数不低于去年。
第四条:提高招聘实效。落实“书记市长送岗留才进校园”活动成果,最大限度用好岗位资源,促进更多毕业生匹配对接。9月底前,每周至少举办1次专业性招聘活动、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活动。
第五条:激发人力资源机构活力。组织5家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参与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辖区内企业推荐、引进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引进每人500元标准对该机构予以一次性奖励。2023年一季度引进的,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六条: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开展2023年第四届“创业龙岩”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市级资助项目评审工作。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探索创业导师工作站模式,为毕业生提供咨询辅导、成果转化、跟踪扶持等“一站式”创业服务。
第七条:提升技能就业能力。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技能提升行动,于8月底前组织开展针对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毕业生适岗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八条:提供暖心就业服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三年内(以毕业证书日期起始计算)、未在岩就业的外地高校毕业生,到新罗区及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山海协作区进行求职、创业、见习,在新罗区辖区旅店住宿的,可享受住宿费每人每日最高100元(不足100元按实补贴)、交通费每人每日2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15日,同时可享受50-1000元一次性交通车旅费补贴,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补贴办法。2023年7月1日至8月31日,省内院校2023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跨地域返回其毕业院校参加校内举办的求职招聘活动的,按省内户籍毕业生每人300元的标准、省外户籍毕业生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返校求职补贴。
第九条:强化就业兜底帮扶。对离校未就业的龙岩生源毕业生开展服务攻坚行动,落实“1311”机制。对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确保有就业意愿的困难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十条:做好就业宣传引导。开展就业宣传系列活动,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持续推进“公共服务进校园”“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活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