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材料提交
(一)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材料(首次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或者死亡证明材料;
*伤亡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事故伤害经过或事故调查报告(伤亡职工本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地点、工种、工作时间;详细写明受伤事故经过;受伤后处理情况);
*授权委托书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非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时需要提交)。
(二)工伤认定过程中,申请人主张发生下列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突发疾病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6.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其他佐证材料:如排班表及上下班考勤记录;通话记录、微信记录;监控视频等图片影像;派工(车)单 ;培训、比赛、外派等文件相关证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温馨提示
以上需提交的所有材料均使用A4纸,用人单位申请提交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提交需签字或盖公章。
个人申请的需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两份。
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可通过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办事服务”→“表格下载”。
市本级受理地址: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4区市人社局窗口
咨询电话:0597-338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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